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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16 11:15: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地方專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全國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稅總發〔2018〕199號),在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現就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國家稅務系統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 -2022年)》(稅總發〔2018〕199號),現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注銷稅務程序的通知》(稅總發
第一,進一步擴大近期范圍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要求,即未辦理涉稅事項的納稅人自愿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立即開具完稅證明。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要求,即已辦理涉稅事項但未收到發票、無欠稅(滯納金)或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手續,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立即開具完稅證明;信息不統一的,可采用“承諾制”允許深圳市醫療器械代理注冊公司辦理。作出承諾后,將立即出具完稅證明。
(三)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的,稅務機關應當立即出具完稅證明,并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債”。
二、進一步簡化注銷前的業務流程。
(1)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狀態,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納稅人確認后,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及相關附加《批量零申報確認表》(見附件)進行批量處理:
1.異常狀態期間需要補辦的增值稅、消費稅及相關附加申報均為零申報;
2.異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的月(季)預繳和需要補發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不存在彌補以前虧損的情況。
(2)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前,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解除《委托扣款協議》。稅務機關完成稅務注銷后,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三是進一步減少文件材料的提交。
實行實名征稅的納稅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復)件、《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復)件、《發票接收書》;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書原件(復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的原件(復印件);
(4)工程竣工證書、驗收證書等相關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大力推進稅務注銷程序優化,是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辦理相關事宜。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